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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安排國外入境人士來臺表演或參與活動,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指揮中心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從事特定活動之管制作業原則,請遵照辦理。

說明: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頒布

一、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月7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847號函(附件1)辦理。

二、 鑒於全球COVID-19疫情益趨嚴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各機關構及學校於安排國外入境人士來臺表演或參與活動,均需完成14天居家檢疫,於完成居家檢疫後原則上仍應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檢附該中心110年1月10日修正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附件2)供參。


三、 主辦/邀請單位如欲安排國外入境人士於完成14天居家檢疫後之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進行彩排、表演或參與活動,應備妥防疫計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簽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方可從事該核准之特定活動,並依循下列管制措施辦理:

四、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月7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847號函(附件1)辦理。

(一) 14天居家檢疫期滿後進行採檢,於獲知檢驗結果前,應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及與其他團員互相接觸。

(二) 檢驗陽性者送醫院隔離治療;其餘檢驗陰性者,經確認與陽性個案無接觸前提下,依照防疫計畫加強管理,可從事經核准之有限度活動,除特定經核備之活動外,禁止前往公共場所或人多擁擠地方。

(三) 研提具體防疫計畫,落實動線分離、實聯制、工作人員強化自主健康管理及有效避免與本國人員接觸,以最少接觸及最高防疫為原則,並落實各項防護措施。

四、 請於受理旨揭專案申請時,除須審核其重要性、必要性及防疫計畫妥適性外,應藉由與主辦/邀請單位簽訂行政契約或行政管理作為,課予其監督管理及落實各項防疫措施責任,另應充分告知申請單位,未來專案即使核定,如因疫情變化,致防疫政策緊縮,申請單位仍應依循國家整體政策進行調整,不得提出任何形式之異議,提出申請前應確實瞭解並接受此項原則後再提出申請。




附件:

1. 肺中指字第1093700847號.pdf
2. 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pdf
3. 安排國外入境人士來臺表演或參與活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