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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教育交流活動,請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

2018-06-29• 其他

發文單位: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學術交流中心
業務承辦:李佩芳
聯絡電話:0229053358
聯絡信箱:082299@mail.fju.edu

一、師生赴陸時,應注意其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二、師生從事相關活動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學校師生參與兩岸教育交流活動不應涉及「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以及妨害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內容。
(二)兩岸教育交流活動請勿涉及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
(三)我國公私立科研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研發計畫;我國現職公私立專任教師,不得應聘赴中國大陸任教。
三、相關法規依據及教育部來文內容,請詳見附件。
    附件檔案:
  1. 臺教文(二)字第1070089425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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