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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旅外期間應注意事項

2016-02-03• 其他

依教育部105年02月01日來函辦理

發文字號: 臺教文(三)字第1050013899號 

主 旨:有關加強宣導所轄學生旅外期間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惠辦。

說 明:

一、頃據駐拉脫維亞代表處105年1月26日拉脫字第10532500110號函稱,近年德國及歐盟為因應日益嚴重之歐洲難民問題,邊境管制日趨嚴格,邇來已發生2起我國籍學生因未持有申根區有效學生簽證,分別遭到德國法蘭克福機場及香港機場人員拒絕入境或登機並遭遣返之案件;據駐日本代表處105年1月19日日組字第1050000011號函稱,有我留學生在日本滑雪意外撞傷日籍人士,導致必須負擔該傷者醫療所需自費負擔之費用及無法上班之經濟損失等賠償。此類案件須由雙方當事人商談和解,駐外單位僅能從旁提供協助。
二、為避免前述案例再度發生造成困擾,請宣導學生注意下列事項:
 (一)以學生身分進入申根簽證區必須事先申請並獲得有效期限內之學生簽證,方可入境。
 (二)目前波海三國之大學雖告稱允許我學生以免簽方式入境入學後再申請學生簽證或臨時居留許可;惟此作法與現行申根區入境即時驗證之簽證規定不符,倘逕以該模式嘗試入境申根區,將會立即遭到遣返,造成個人財務及時間之損失,請特別予以注意,勿逕以免簽證方式入境就讀。
 (三)為保障學生在留學國家從事戶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賠償等權益,請呼籲及提醒學生,旅外期間宜投保所從事活動之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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